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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马民一终字第0019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缪运来与马鞍山市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安徽省当涂县国家税务局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鞍山市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缪运来,安徽省当涂县国家税务局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马民一终字第0019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马鞍山市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负责人:陶强,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陶骏,该公司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缪运来,男,1954年1月1日出生,汉族,无业,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原审被告:安徽省当涂县国家税务局。法定代表人:傅永丰,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王健,安徽民主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马鞍山市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缪运来、原审被告安徽省当涂县国家税务局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当涂县人民法院(2014)当民一初字第009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马鞍山市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马鞍山市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申请撤回上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马鞍山市易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当涂分公司撤回上诉,各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汪和平代理审判员  方 芳代理审判员  张茂进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温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