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68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高学红与廖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学红,廖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681-1号申请执行人:高学红,女,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廖锋(曾用名:廖峰),男,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申请执行人高学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廖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宣民一初字第0232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没有按期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其垫付的诉讼费1132.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廖锋在银行有存款。据此,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廖锋银行存款1182.5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冯龙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杨 深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