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中法执指字第5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临邑县财政局与山东桦阳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临邑县财政局,山东桦阳塑料工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法执指字第51号申请执行人:临邑县财政局。住所地:山东省临邑县迎宾路***号。法定代表人:王守海,该局局长。被执行人:山东桦阳塑料工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临邑县临盘镇驻地。法定代表人:魏传合,该公司总经理。临邑县财政局申请执行山东桦阳塑料工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德中商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案情需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如下: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德中商初字第193号民事调解书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指定由临邑县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 军审判员 赵宝栋审判员 刘冬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杜亚雯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