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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42-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范玉池与蚌埠市方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池,蚌埠市方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禹民一初字第00242-1号原告:范玉池,男,1971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委托代理人:孙祖禹,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剑,安徽禹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蚌埠市方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法定代表人:袁保强,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蚌埠市。负责人:郭跃民。原告范玉池诉被告蚌埠市方阵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照范玉池的申请依法追加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系在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投保的皖C×××××号车辆造成范玉池受伤,根据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的规定,范玉池应到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起诉,故请求将此案移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理。经审查,本院认为,从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起诉证据来看,本案纠纷系在建筑工地上因混凝土泵车操作不当导致范玉池受伤而引起的,并非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的道路上发生的事故,故该案并非是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不属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的由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本案系侵权行为引起的纠纷,由侵权行为地或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的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均属于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管辖范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蚌埠市分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及副本一式二份,上诉于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宏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董翠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