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萧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翟某与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俞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翟某。委托代理人尤立国,浙江宝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翟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永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