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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萧民初字第17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翟某与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翟某,俞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萧民初字第1782号原告翟某。委托代理人尤立国,浙江宝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俞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翟某诉被告俞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翟某撤诉处理。审判员  戴永梅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振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