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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灶民初字第005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邹奎官、缪伯生与缪伯生、周亚东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邹奎官,缪伯生,周亚东,朱生春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灶民初字第0059-1号原告邹奎官,村民。委托代理人邹锡官,东台市新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缪伯生,农民。被告周亚东,农民。被告朱生春,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邹奎官与被告缪伯生、周亚东、朱生春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邹奎官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从撤回对被告缪伯生、周亚东、朱生春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邹奎官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邹奎官撤回对被告缪伯生、周亚东、朱生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邹奎官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振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钱海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