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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射洪执恢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李小麟申请谢本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射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射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小麟,谢本东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射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射洪执恢字第30号申请执行人李小麟,男,生于1973年11月12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被执行人谢本东,男,生于1973年9月7日,汉族,四川省射洪县居民。本院于2014年10月13日作出(2014)射洪执字第201-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谢本东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现因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谢本东在遂宁市商业银行射洪支行开设的账户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 俊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南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