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玉红执字第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海、王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张海,王丽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红执字第11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负责人雷云川,行长。委托代理人羊国忠、孔德辉,云南欣晨光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被执行人:张海。被执行人:王丽萍。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溪红塔支行与被执行人张海、王丽萍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张海、王丽萍暂无履行能力,除被执行人张海的工资收入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张海的工资收入账户,将逐步扣划偿还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不能向本院提供二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玉红执字第113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请求本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本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后,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本院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兴华执行员 刘家明执行员 邹从林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白艳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