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城执恢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赵守林与吕良华劳务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守林,吕良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城执恢字第159号申请执行人赵守林。被执行人吕良华。申请执行人赵守林与被执行人吕良华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8)城民初字第328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一致并已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08)城商初字第328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陶志胜审 判 员 蒋 涛人民陪审员 刘同明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丁 扬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