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王立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立山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开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326-1号申请执行人开鲁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陈志宏,系理事长。被执行人王立山,男,38岁,汉族,***职工,住开鲁县。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制发的(2015)开执字第3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执行人王立山的工资账户。现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王立山在中国工商银行开鲁县支行的工资账户的冻结(账号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杨颖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赵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