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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宝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徐××与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徐××,农民。被执行人史××,农民。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史××离婚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66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史××现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递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4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冯天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