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宝执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徐××与史××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宝执字第408号申请执行人徐××,农民。被执行人史××,农民。申请执行人徐××与被执行人史××离婚纠纷一案,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宝民初字第114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50000元,诉讼费1000元,执行费665元。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史××现去向不明,且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递交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2015)宝执字第408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振江审判员 赵长虹审判员 杜志如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冯天春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