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46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8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与陈桂添、罗海英、霍雨河、谭玉平、佛山市珀艺广告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陈桂添,罗海英,霍雨河,谭玉平,佛山市珀艺广告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民三初字第2646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负责人石伟东。诉讼代理人李伯安,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代理人陈阳军,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桂添,男,1985年5月9日出生。被告罗海英,女,1976年8月6日出生。被告霍雨河,男,1970年4月3日出生。被告谭玉平,女,1968年5月19日出生。被告佛山市珀艺广告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桂添。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诉被告陈桂添、罗海英、霍雨河、谭玉平、佛山市珀艺广告有限公司(简称珀艺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后因部分被告无法送达,本案依法转为普通程序,并于2015年4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五被告均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5月24日,原告与被告陈桂添、罗海英、霍雨河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编号为4499981Q113052600966),约定:原告向被告陈桂添发放贷款12万元整;贷款年利率15.3%;期限12个月,自2013年5月至2014年5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如被告陈桂添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若被告陈桂添违约或资信状况恶化等,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支付罚息;被告罗海英、霍雨河作为保证人承诺为被告陈桂添的上述借款本息、罚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同日,被告谭玉平与原告签订《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补充协议书》,约定,被告谭玉平愿意作为被告陈桂添的保证人,对被告陈桂添的上述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013年5月25日,被告珀艺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承诺对被告陈桂添的上述贷款本息、罚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责任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陈桂添发放了贷款12万元,但被告陈桂添并未依约还款,经原告多次催收未果。为此,特起诉,请求判令:1、被告陈桂添立即清偿贷款本金10711.4元及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约定年利率15.3%及逾期罚息标准计算,暂计至2014年11月24日为利息、罚息为1316.73元;本息暂合计:12028.13元);2、被告罗海英、霍雨河、谭玉平、珀艺公司对被告陈桂添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五被告未答辩。本院对原告起诉的事实予以确认。另查明:涉案贷款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每月25日为还款日。被告陈桂添在2014年5月25日未按期足额偿还2014年4月25日之后的本息。本案贷款利率为固定利率年利率15.3%。逾期贷款罚息利率为合同利率上浮50%,即年利率22.95%。涉案贷款已于2014年5月25日到期。根据原告提供的欠款情况表,截至2014年11月24日,被告陈桂添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0711.40元,利息60.14元,罚息1256.59元。本院认为:本案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补充协议书及担保函均不存在无效情形,受法律保护,合同双方要严格依约履行。一、违约责任涉案合同约定采取按月等额本息还款法,被告陈桂添在2014年5月25日未按期足额偿还2014年4月25日之后的本息,且涉案贷款已到期,被告陈桂添仍拖欠部分本息,构成违约,应承担还本付息的违约责任。原告对此的请求,依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二、担保责任被告罗海英、霍雨河作为保证人在《小额借款及担保合同》上签字确认,应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被告陈桂添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谭玉平作为保证人与原告签订补充协议书,应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被告陈桂添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珀艺公司作为保证人向原告出具《担保函》,应在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被告陈桂添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桂添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行偿还本金10711.40元及利息(至2014年11月24日拖欠的利息及罚息合计为1316.73元,之后至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按年利率22.95%计);被告罗海英、霍雨河、谭玉平、佛山市珀艺广告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100元,财产保全费140元,合计240元,由五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邬青山助理审判员 肖 华人民陪审员 邵伟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郑云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