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漳三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漆某某与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某,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三民初字第83号原告漆某某,女,195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麻某,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麻某某,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漆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漆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漆某某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漆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永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晋亚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