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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三民初字第8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漆某某与麻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漆某某,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三民初字第83号原告漆某某,女,1953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麻某,女,197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麻某某,男,1952年4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漆某某与被告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漆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漆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漆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漆某某申请撤诉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漆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永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晋亚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