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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谯刑初字第00047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朱波寻衅滋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甲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谯刑初字第00047号公诉机关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甲,男,1970年7月2日出生于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汉族,经商。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现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2014年2月18日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被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2月13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现在居住地。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谯检公诉刑诉(201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甲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赵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甲用婚车接新娘行驶至龙杨镇龙德集时,被害人张某戊因为拦婚车向新娘索要“压腰钱”与被告人朱某甲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朱某甲准备好木锨棍并邀来自己古城镇的十多个朋友,在龙杨镇龙德中学对面手持木锨棍对被害人张某戊进行殴打。经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戊的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朱某甲到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主动投案。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提交有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朱某甲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惩处。被告人朱某甲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2日11时许,被告人朱某甲用婚车接新娘行驶至龙杨镇龙德集时,被害人张某戊因为拦婚车向新娘索要“压腰钱”与被告人朱某甲发生口角,后被告人朱某甲准备好木锨棍并邀来自己古城镇的十多个朋友,在龙杨镇龙德中学对面手持木锨棍对被害人张某戊进行殴打。经亳州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某戊的伤情被评定为轻微伤。2014年2月18日,被告人朱某甲到亳州市公安局谯城分局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案发后,被告人朱某甲等人赔偿被害人张某戊全部费用叁万元,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交的下列证据证明:1、被告人朱某甲供述证明:他到派出所来投案,2014年1月22日11时许,他用自己的轿车拉着新娘和新郎经过龙德集时,人多车速慢,“小三”(张某戊)从车左侧用手敲后窗玻璃,让新娘开车门,连敲几次并问他为啥不开门,他对“小三”讲不能开车门,小三用脚朝他驾驶位车门跺了一脚,车开到男方家,“小三”又追过来,他俩发生口角,期间朋友韩新闻打过来电话,让其带几个人过来,之后他开车在龙德中学北边有个五金店等韩新闻时,买了一捆木锨把,一会“小三”的父亲找到他赔不是,在移动缴费点店内说话时,就听见外面“小三”喊,还有打架的声音,出门看见一群人拿着木锨把打小三,一会被拉开了,具体谁打的没看清。2、证人朱某乙证言证明:他一近门孙子结婚,他去往礼,期间听说朱某甲因为小三拦婚车索要“压腰钱”二人发生争执,他就赶到龙德集北,他因喝了些酒,说话也比较大声,过一会,一群年青人拿着木棍围着一个人打,他也没看清怎么打的,打了一会那群人坐车朝北走了。3、被害人张某戊陈述证明:他到他朋友朱长发家结婚往礼,他当时敲新娘的婚车玻璃和朱某甲发生争吵,到了新郎家,他又找到花车驾驶员朱某甲,和朱某甲发生了争执,朱某甲从口袋里掏出来手机打电话说“龙德这边有人要毁我,找两车人过人”过一会儿他父亲听说他和别人吵架了,把他喊回家了,有十来分钟,他堂哥张某甲让他去给朱某甲道个歉,他骑摩托车去了张某甲家,走到张某甲家门口的南北水泥路上,看见许多人拿着木锨把,有人问谁是小三,他讲他就是,那些人就上来打他,他朝张某甲家跑,那些人追着他打,一直打到张某甲的房子里,被拉开才不打,后来朱某甲、朱某乙等人包赔他因此事所造成的医疗费等其他一切费用叁万元,并登门赔礼道歉,他不再追究朱某甲等人的一切法律责任。并自愿提出撤诉申请。4、证人张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1月22日11时许,其见有20个左右二、三十岁的男子,手里拿着木棍,龙德中学门口停三辆车。其叔张某乙在与朱某甲说话,得知其堂弟张某戊与朱某甲吵架了。其让张庆斌、朱某甲到其家,张某乙向朱某甲道歉。朱某乙还说,花五百万打死小三(张某戊)。张某乙让其叫张某戊过来,给朱某甲赔礼道歉。其把张某戊叫来,朱某甲带的人就用木锨棍打张某戊,后被人拉开。当时围观的人很多。5、证人张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1月22日11时许,其儿子张某戊因反新娘子与朱某甲发生争执。其到龙德中学门口,见到朱某甲,并向朱某甲赔礼道歉,朱某乙还说要拿五百万打死张某戊。其让朱某甲到张某甲的移动收费厅里,朱某甲还要打张某戊。其让张某甲把张某戊叫来。张某戊来后,有20个手拿木棍的人就打张某戊,后被人拉开。在张某甲的营业厅内,张某戊已向朱某甲赔礼道歉,朱某甲还是没消气,还说这事不算完。朱某甲让那些拿棍的人就走了。在龙德中学门口,有半个多小时,围观的人很多,场面很乱。6、证人张某丙、张某丁证言证明:2014年1月22日上午10点多钟,张某丙、张某丁、张某乙、刘堂在打牌时,得知张某乙的儿子张某戊与朱某甲发生争执。张某丙、张某丁、张某乙到龙德中学门口,张某乙一直向朱某甲赔礼道歉,朱某甲一直吵骂,朱某乙还说花五百万打死小三(张某戊)。张某乙让亮亮把张某戊叫来,向朱某甲赔礼道歉。小三到后,一、二十个拿木棍的人围着小三要打。小三向亮亮家跑时,还有人追着用棍打。当时,围观的人很多。7、证人周某证言证明:2014年1月22日11时许,其得知小三和朱某甲发生争执。其见张某乙、朱某甲、朱某乙在龙德中学门口说话。后过来三辆车,下来20多个人,一个男子给他们每人发一根木锨把,朱某乙还说花三、五百万把小三弄死。小三骑摩托车过来后,说明他就是小三。一个30多岁的男子,就让人打。那群男子就用手中的木锨把对小三身上乱打。其和他人还拉架。当时朱某甲、朱某乙、张某乙等人都在张某甲的移动缴费点店内,后他们不打了,其也走了。8、证人王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1月22日上午,朱运松的儿子结婚,其去帮忙。张某乙的三儿子小三与朱某甲发生争执,相互争吵。其给张某丁打电话,让张某乙把小三弄走。9、证人朱某丙证言证明:2014年1月22日,其结婚,朱某甲开车接新娘李瑞。小三与朱某甲发生争执。下午4点左右,其听说小三在龙德北头挨打。10、证人李某甲证言证明:2014年1月22日,其和朱某丙结婚,朱某甲开的花车,行至龙德工业街时,一个年轻男子(后听说叫小三)敲玻璃向其要压腰钱。到朱某丙家时,小三又来敲车玻璃,与朱某甲发生争执。11、证人焦某证言证明:2014年1月22日11点多钟,在龙德集移动公司门口,看见有一、二十个男子,手拿木棍围着一个男子打。挨打的男子跑进移动公司里面,还有人追着打。12、证人王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1月22日中午,在亮亮家门口,有几个年轻人手里拿着棍,一会儿,小三过来了,很多人围住小三。好像是小三和朱某甲吵架了。13、证人于某证言证明:2014年1月22日11时许,其龙德中学南边站很多人,不少人手中拿着木棍。后看见在亮亮移动公司店门口那群拿棍的男子在追打人。后听说是朱某甲、朱某乙打集上的小三。当时人很多。14、证人李某乙证言证明:2014年1月22日上午,在龙德中学门口停了几辆车,有几个人年轻人拿着棍子冲到张某甲的移动公司里面,六、七分钟才出来。其知道小三被打了。15、证人王某丙、朱某丁证言证明:2014年1月22日中午,在龙德集南头,朱某甲和别人发生争吵。16、证人李某丙证言证明:2014年1月22日中午,其在龙德中学南边碰到朱某乙,他说朱某甲与他人发生争执,还说要拿三、五百万打死算了。北边就打起来了。17、证人陈某证言证明:2014年1月22日11时许,朱某甲从其店里买一捆木锨把,有10根。后听说朱某甲从古城喊的人打龙德集上的小三。18、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证明:案发现场情况及地理位置。19、辨认笔录、照片证明:朱某甲辨认购买一捆木锨把,殴打张某戊,丢弃木锨把的位置。20、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明:被害人张某戊的损伤程度被评定为轻微伤。21、抓获经过证明:2014年11月24日,被告人朱某甲到亳州市公安局龙扬派出所投案自首。22、户籍信息证明:被告人朱某甲的基本情况。23、前科证明证明:未发现被告人朱某甲有违法犯罪记录。24、刑事谅解书、调解协议书、收条证明:被告人朱某甲及朱某乙赔偿被害人张某戊一切费用共3万元,取得谅解。25、同伙人韩心宝供述证明:2014年1月22日上午,其和韩新闻、羔子、李亚在古城洗澡时,新闻与朱某甲打电话,朱某甲说龙德有个叫小三的要毁他,让其几个人过去。其几个人在龙德中学门口见到朱某甲,朱某甲说车里有木棍。其几个人每人拿一根棍,见移动营业厅门口过来一个骑摩托车的人大喊,其才知道那人是小三。新闻上前用手推搡小三几下,其和羔子就对小三的屁股、大腿上踢。后小三的父亲把小三拉进移动营业厅内,让小三给朱某甲道歉。其4个人就走了。26、同伙人韩什涛供述证明:2014年1月22日上午,朱某甲打电话说,他在龙德接新娘时,与一个叫小三发生争执,让其和羔子、李亚、小宝到龙德中学门口,他还准备好木棍。其几个人到龙德中学门口,见朱某甲车里有七、八根木棍。一会儿,小三过来了,并喊他是小三。其用手推了小三几下,一群人就打小三,都是用脚朝小三身上踹的。小三被人拽到移动公司屋里,小三的父亲还让小三给朱某甲赔礼道歉,其4人就走了。27、同伙人王洪涛供述证明:2014年1月22日上午,其和韩新闻、小宝、李亚在古城洗澡时,新闻与朱某甲打电话,朱某甲说龙德有个叫小三的要毁他,让其几个人过去。其几个人在龙德中学门口见到朱某甲,朱某甲车里有一捆木棍。其每人拿一根木棍,见移动营业厅门口,有一个20岁左右的男子对其这边喊,其才知道这男子就是小三。其几个人拎着木棍围上前,和小三争吵几句就打起来了。小三的父亲把小三拉到移动营业厅内,让小三给朱某甲赔礼道歉。其几个就走了。28、同伙人李亚供述证明:2014年1月22日上午,其和新闻、小宝、羔子在洗澡时,新闻给朱某甲打电话,朱某甲说龙德一个叫小三的要毁他。其4个人到龙德中学门口见到朱某甲,朱某甲说车里有木棍。其几个人每人拿一根木棍。一会儿、一个年轻人骑着摩托车过来了,他一喊,新闻、羔子几个人就上去了,就打起来了。其心脏有病站在人群外面。10多分钟,其4个人就走了。以上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甲结伙随意殴打他人,致一人轻微伤,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甲在案发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从轻处罚,且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甲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宣告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 莉审 判 员  周 波人民陪审员  洪娜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伟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过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论处;应当负刑事责任的,按照他们所犯的罪分别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