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虞宙、韩家林与韩家林、钱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扬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虞宙,韩家林,钱根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扬州市江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扬江邵民初字第0194号原告虞宙。被告韩家林。被告钱根华。本院在审理原告虞宙诉被告韩家林、钱根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虞宙于2015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虞宙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875元,由原告虞宙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红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任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