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左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其其格诉被告包建华、赵金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894号原告刘其其格,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高中文化。被告包建华,男,1994年11月9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赵金玉,女,1993年1月13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其其格诉被告包建华、赵金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其其格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其其格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其其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其其格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赫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才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