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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左民初字第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原告刘其其格诉被告包建华、赵金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左民初字第894号原告刘其其格,女,1968年10月1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高中文化。被告包建华,男,1994年11月9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被告赵金玉,女,1993年1月13日出生,蒙古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其其格诉被告包建华、赵金玉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其其格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其其格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其其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刘其其格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赫铭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才美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