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景行执字第61-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13
案件名称
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与张庆元、邢领便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景行执字第61-1号申请执行人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法定代表人李金重。被执行人张庆元。被执行人邢领便。因被执行人张庆元、邢领便未履行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给其下达的征收社会抚养费决定书,2015年4月7日景县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庆元、邢领便在银行的存款44809元,冻结期限六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姜爱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冯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