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侯执字第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陈贤武申请执行骆阳、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贤武,骆阳,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侯执字第244号申请执行人陈贤武。被执行人骆阳。被执行人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艺专。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2014)武侯民初字第2748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12月16日受理陈贤武申请执行骆阳、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成都文化艺术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位于成都市武侯区龙腾东路房屋予以查封。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叶 桃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