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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0638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张×与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06385号原告张×,男,1978年10月17日出生。被告赵×,女,1978年11月2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冬民(赵×之兄),北京市平谷区平谷镇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按原告张×提供的地址及联系方式无法传唤其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张×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阮 方人民陪审员  贾春江人民陪审员  徐 旺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王梦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