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海西商初字第8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与胡荣木、王意云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宁波市海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甬海西商初字第89号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住所地:宁波市海曙区解放南路***号。代表人:王崎,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杜晶,浙江和义观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荣木,职业不明。被告:王意云,职业不明。被告:宁波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奉化市大成路******号。法定代表人:严成国。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以下简称包商银行海曙支行)与被告胡荣木、王意云、宁波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厦房产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请求:一、判令被告胡荣木、被告王意云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61325.14元,自2014年11月21日至债务履行完毕日止的利息、罚息和复利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息随本清;二、判令被告胡荣木、被告王意云支付违约金157000元;三、判令被告胡荣木、被告王意云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律师费67549元;四、判令被告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原告对其用于抵押担保的预告登记号为房预奉化市字第14-d-02号房产处置所得的款项享有优先受偿权;五、判令被告美厦房产公司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六、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审理中原告明确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被告胡荣木、被告王意云归还原告借款本金1561325.14元,至2015年1月20日的利息27478.74元、罚息31.44元、复利241.64元,自2015年1月21日起至债务履行完毕日之止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息随本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俞洁独任审判。本案于2015年4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认定,2014年5月30日,被告胡荣木(借款人)、被告美厦房产公司(保证人)与原告(贷款人)签订《个人借款合同》(房屋按揭类)(编号:2014100512gr01fj001330)一份,约定:被告胡荣木为购买房屋需要,向原告申请房屋按揭贷款。贷款种类为一手房按揭贷款(住房),贷款用途用于被告胡荣木购买坐落于奉化市溪口镇丰泽谷都3幢5号的房屋,贷款金额为1570000元,贷款期限360个月,贷款利率为浮动利率。被告胡荣木采取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贷款本息。本合同项下全部债务由被告美厦房产公司提供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及被告胡荣木提供抵押担保。保证人对本合同约定的借款人应偿还贷款本息开始之日至本合同项下办理完毕房屋所有权证及房屋抵押登记手续为止产生的所有借款人应付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本合同所列的贷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公证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保全费等。同日,双方就奉化市溪口镇丰泽谷都小区3幢的房屋向奉化市房地产管理中心办理了预购商品房抵押权预告登记,预告登记权利人为原告,预告登记义务人为被告胡荣木。被告王意云作为借款申请人配偶向原告出具承诺书一份,载明,其完全同意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上述借款及提供担保的行为,同意申请人及共同借款人与原告签署的相关借款合同或文件的全部条款并且承诺受该等条款的约束,借款申请人或共同借款人向原告提供的财产如果为双方共同财产,其同意以该双方共同财产为该笔贷款提供抵/质押担保,承诺将与申请人或共同借款人共同承担该笔借款的偿还义务,如借款人及共同借款人不能履行借款合同,原告可依法处置抵(质)押物,并有权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等。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胡荣木发放了贷款1570000元,借款期限自2014年5月30日至2044年5月29日。借款发放后,被告胡荣木未按约归还本息,已构成违约。原告于2015年2月6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将起诉状副本等材料送达给被告,送达日期为2015年2月10日。另查明,截至2015年1月20日,被告胡荣木尚欠原告借款本金1561325.14元,利息27478.74元、罚息31.44元、复利241.64元。原告为本案聘请律师,支付了律师费67549元。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胡荣木、被告美厦房产公司签订的《个人借款合同》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按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原告按约向被告胡荣木发放借款1570000元,被告胡荣木应按约还本付息。现被告胡荣木未按约还款,原告有权宣布贷款提前到期,要求被告胡荣木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并支付违约金。对于原告诉请的律师费,经本院审核,并无不当,应予以支持。被告王意云承诺与被告胡荣木共同承担该笔借款的偿还义务,并自愿接受合同条款的约束,故被告王意云应对被告胡荣木的上述债务承担共同还款责任。被告胡荣木以其购买的奉化市溪口镇丰泽谷都小区*幢*号的房屋抵押给原告,双方办理了预告登记,由于被告胡荣木对该房屋尚未取得产权证,双方也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原告作为该房屋抵押权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在未办理房屋抵押权登记之前,其享有的是当抵押登记条件成就或约定期限届满对该房屋办理抵押权登记的请求权,并非为对该房屋已享有现实的抵押权。故原告要求对上述房屋行使抵押权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美厦房产公司作为阶段性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当依照合同约定对被告胡荣木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请求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胡荣木、被告王意云、被告美厦房产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可以缺席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胡荣木、被告王意云归还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借款本金1561325.14元、利息27478.74元、罚息31.44元、复利241.64元(利息、罚息、复利暂计算至2015年1月20日,之后的利息、罚息、复利按照《个人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款项履清之日止),支付原告违约金157000元,并支付原告为实现债权支出的律师费67549元,上述款项被告胡荣木、被告王意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付清;二、被告宁波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项还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宁波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责任后,有权向被告胡荣木、被告王意云追偿;三、驳回原告包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海曙支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加倍部分债务利息=债务人尚未清偿的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除一般债务利息之外的金钱债务×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迟延履行期间)。案件受理费20873元,减半收取10436.50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5436.50元,由被告胡荣木、被告王意云、被告宁波美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在收到本院送达的上诉案件受理费缴费通知书七日内凭判决书向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大厅收费窗口预交上诉受理费,如银行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财政局非税资金专户,账号为37×××92,开户银行为宁波市中国银行营业部,如邮政汇款,收款人为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室,汇款时一律注明原审案号,逾期不交,作放弃上诉处理。审 判 员 俞 洁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书记员 郑梦秋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人民法院判决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者赔偿责任的,应当在判决书主文中明确保证人享有担保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权利。判决书中未予明确追偿权的,保证人只能按照承担责任的事实,另行提起诉讼。保证人对债务人行使追偿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人向债权人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