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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三民终字第000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7

案件名称

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与普庆光、牛保民、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义煤观音堂煤业公司棚改观音堂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三门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普庆光,牛保民,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义煤观音堂煤业公司棚改观音堂项目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三民终字第0007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林州市国家红旗渠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侯斌,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华、崔建森,河南恒翔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普庆光,男。原审被告牛保民,男。委托代理人黄爱萍,河南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原审被告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义煤观音堂煤业公司棚改观音堂项目部。住所地义马市。上诉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普庆光、原审被告牛保民、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义煤观音堂煤业公司棚改观音堂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申请撤回上诉,原审原告普庆光同时撤回原审起诉,并经其他当事人同意。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申请撤回上诉,被上诉人普庆光撤回原审起诉均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上诉人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撤销义马市人民法院(2014)义民初字第171号民事判决;三、准许被上诉人普庆光撤回原审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普庆光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河南华安建设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梁森林审 判 员  乔建刚代理审判员  孟大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郭肖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