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头民一初字第11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9-07
案件名称
赵晓婷与乌鲁木齐市汇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晓婷,乌鲁木齐市汇万家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居间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头屯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头民一初字第110号原告:赵晓婷委托代理人:邵剑飞,新疆联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乌鲁木齐市汇万家商贸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常军峰,乌鲁木齐市汇万家商贸有限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晓婷诉被告乌鲁木齐市汇万家商贸有限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晓婷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赵晓婷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晓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现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自行承担,剩余150元退还原告赵晓婷。代理审判员 高居村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常蓉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