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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商初字第3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郄林与王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林,王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382-2号原告郄林。委托代理人张振东,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郄林与被告王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郄林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郄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财产保全费350元,均由原告郄林负担。审判员  冯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郇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