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商初字第38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1
案件名称
郄林与王磊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郄林,王磊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商初字第382-2号原告郄林。委托代理人张振东,山东海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磊。本院在审理原告郄林与被告王磊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郄林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郄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75元,减半收取287.50元,财产保全费350元,均由原告郄林负担。审判员 冯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郇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