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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8-24

案件名称

狄彦成与韩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狄彦成,韩伟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郧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阳民一初字第00415号原告狄彦成,男,198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韩伟,男,1983年5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原告狄彦成与被告韩伟因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先予执行申请,要求被告韩伟返还租赁的座落在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商业二街街口的江南宾馆房屋(房产证号分别为:郧县房权证柳陂镇字第××号、郧县房权证柳陂镇字第××号、郧县房权证柳陂镇字第××号)。案外人狄雪平以其本人单独所有的座落在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中路11号1幢8-16-2,建筑面积为84.81㎡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狄彦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使原告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被告韩伟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将租赁的座落于十堰市郧阳区柳陂镇商业二街街口的江南宾馆房屋(房产证号分别为:郧县房权证柳陂镇字第××号、郧县房权证柳陂镇字第××号、郧县房权证柳陂镇字第××号)返还给原告狄彦成。二、查封案外人狄雪平单独所有的座落在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办北京中路11号1幢8-16-2,建筑面积为84.81㎡的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十堰房权证茅箭区字第××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孙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