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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涪法民初字第0069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9

案件名称

重庆中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袁镔、田秀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中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袁镔,田秀萍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涪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涪法民初字第00691号原告重庆中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7102630-8,住所地重庆市涪陵区步阳路13号1-14。法定代表人赖远宁,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陈强、常源霖,重庆天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镔,男,1979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被告田秀萍(系被告袁镔之妻),女,1980年1月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涪陵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中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袁镔、田秀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中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中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未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中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0元,减半收取55元,由原告重庆中慧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陈基斌代理审判员  曾德秀人民陪审员  何希芬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冬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