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文执民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赵少云与吴一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文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成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文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文执民字第52号申请执行人赵少云,家务。被执行人吴一标,经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温文南商初字第3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赵少云与被执行人吴一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未履行标的额为97000元及其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查询了被执行人吴一标的银行存款,房屋等财产,发现被执行人吴一标所有的坐落于文成县百丈漈镇二源村的房产被另案查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赵少云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并书面同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吴一标外出,无详细地址及联系方式,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应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文执民字第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银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许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