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89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6
案件名称
王健与重庆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任明福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3894号原告王健,男,199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被告任明福,男,198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所地重庆市忠县。被告重庆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忠县乌杨镇。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沧白路40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健与被告任明福、被告重庆海螺水泥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健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健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健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娜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