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向利和与孙利珍、王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利和,孙利珍,王育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729号原告向利和。被告孙利珍。被告王育军。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向利和诉被告孙利珍、王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4月9日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利珍、王育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利和撤回对被告孙利珍、王育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向利和负担。审判员 王淑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梅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