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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72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向利和与孙利珍、王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向利和,孙利珍,王育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黄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梅民初字第00729号原告向利和。被告孙利珍。被告王育军。本院于2015年3月3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向利和诉被告孙利珍、王育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4月9日原告以双方已在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孙利珍、王育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诉权的行为且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向利和撤回对被告孙利珍、王育军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280元减半收取640元由原告向利和负担。审判员  王淑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梅艳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