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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0017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8-02-24

案件名称

牛铁锁与杜彦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牛铁锁,杜彦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清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清民初字第00179号原告牛铁锁。被告杜彦琛。原告牛铁锁与被告杜彦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铁锁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杜彦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牛铁锁诉称,2013年4月8日,被告因业务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人民币60万元,借款期限为一年,月息按3分计算,若到期不能归还,被告愿以307国道晋厦公路北段4号房作为抵偿。被告至今未归还此款,故起诉,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原告借款60万元。被告杜彦琛辩称,借据是他写的,对借款事实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3年4月8日,被告杜彦琛向原告牛铁锁借款人民币6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载明:今借到牛铁锁人民币陆拾万元整,借款期限为一年,利息按月息叁分计息,若到期不能归还,愿以307国道晋厦公路北段4号房屋作为抵偿。双方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如约履行还款义务,至今仍欠原告借款本金60万元。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据一份、本院询问被告杜彦琛的笔录一份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被告杜彦琛向原告牛铁锁借款60万元并给原告出具借据一份,原、被告形成民间借贷关系。借款到期后,被告拒不履行还款义务系违约行为,应承担民事责任,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杜彦琛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牛铁锁借款本金60万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原告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800元,由被告杜彦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吴岩青审判员  郑晓兰审判员  焦 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郭彦芬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