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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登民二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8

案件名称

王雅丽与何曼嘉、张玮宸、张巧云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登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登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雅丽,何曼嘉,张玮宸,张巧云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登民二初字第30号原告王雅丽,女,1974年7月17日生,汉族。被告何曼嘉,女,1978年5月27日生,汉族。被告张玮宸,男,1975年7月15日生,汉族。被告张巧云,女,1988年11月6日生,汉族。三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李德星,男,北京华泰(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雅丽诉被告何曼嘉、张玮宸、张巧云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雅丽于2015年4月9日以双方已协商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销对被告何曼嘉、张玮宸、张巧云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雅丽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雅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王雅丽负担。审判长 吴 莹审判员 蒋雪丽审判员 梁新乾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若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