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梓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8
案件名称
谢加乐、姜某某犯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梓潼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梓潼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加乐,姜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梓潼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梓刑初字第45号公诉机关梓潼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加乐,男,生于1963年6月5日,汉族,小学文化,农民。2014年12月11日被抓获,同年年12月12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被告人姜某某,男,生于1961年8月13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11月19日被抓获,同年11月20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梓潼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被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4月7日经梓潼县人民法院决定被逮捕。现羁押于梓潼县看守所。梓潼县人民检察院以梓检刑诉(2015)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谢加乐、姜某某犯盗窃罪,于2015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荣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加乐、姜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梓潼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11月19日,被告人谢加乐、姜某某、路某甲(男,在逃)、路某乙(男,在逃)驾驶银灰色面包车,由绵阳市游仙区往绵阳市梓潼县县城方向行驶,在经过梓潼县宏仁乡高坡村三组时,将邓某某放养在外的五只羊子盗走,经鉴定:被盗五只羊子价值人民币420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谢加乐、姜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拘留证,逮捕证,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信息表,扣押、发还物品清单,(2014)三刑初字第148号刑事判决书,(2007)梓刑初字第03号刑事判决书,现场提取说明,道路卡口截图说明,现场勘验笔录、照片,辨认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加乐、姜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谢加乐在前罪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姜某某具有盗窃犯罪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谢加乐、姜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对其二人酌情从轻处罚。据此,本院根据被告人谢加乐、姜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谢加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12月11日起至2015年8月10日止。]二、被告人姜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三个月缴纳。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7日起至2015年9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贾定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何汶洋附: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