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路某某与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53号原告:路某某,男,汉族,1954年8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北路。被告:毕某某,女,汉族,1970年5月10日,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欧阳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