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5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31

案件名称

原告路某某与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路某某,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惠城法民一初字第553号原告:路某某,男,汉族,1954年8月17日出生,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鹅岭北路。被告:毕某某,女,汉族,1970年5月10日,住址: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路某某诉被告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路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路某某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路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原告已预交150元),由原告路某某负担。审判员  欧阳琳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