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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郯民初字第158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0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郯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郯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郑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郯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郯民初字第1582号原告徐某某被告郑某某原告徐某某与被告郑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以双方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民事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志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徐勤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