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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张民申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张政智与冯采奕离婚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政智,冯采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家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张民申字第1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张政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冯采奕。再审申请人张政智因与被申请人冯采奕离婚纠纷-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张民终字第3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张政智申请再审称:1、关于2009年8月10日双方签订的财产协议签名与日期是伪造的,撤回财产协议鉴定申请,是事出有因,撤消鉴定申请书上写的很清楚,要求重新鉴定并按市场价格分割北京市昌平区某室住宅。2、房契税、公共维修基金、楼宇门费用、测绘费、工本费、天燃气开口费、补交误差面积款等款项,应该属于房款。3、坐落于张家口市桥东区某室的房屋贷款还款问题。4、河北燕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房产评估费款额,应由被申请人承担。5、请求关于财产的分割依法改判。6、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以及适用法律确有错误。请求法院依法再审。冯采奕进行书面答辨称:1、财产协议在开庭多次出示,经过审查并申请鉴定,申请人没有出现在鉴定现场,过后又说不出理由,最后因申请人放弃鉴定。时间拖了半年之久。2、河北燕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报告合理合法,有正规发票。3、关于张家口市桥东区某室的房屋贷款还款问题,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是夫妻共同还贷。有结婚时间为证。4、申请人所提的问题已经多次提出,并都被一一驳回,申请人没有新的问题和新的证据,没有再审的必要。请法院驳回申请人的再审申请。本院认为,在一审庭审中,被申请人冯采奕和申请人张政智对于分居时间均认可为2012年1月2日,双方在二审上诉状中确对分居时间表述不一,也没有提交证据佐证,原判(一审)认定的分居时间并无不当。申请人张政智认为坐落于张家口市桥东区某室的房屋的购买时间是2007年4月,但其在一审中认可房屋购买时间是2007年5月,原审认定并无不当。申请人张政智在一审中撤回了对财产协议的鉴定申请,应视为对自己权利的放弃,对此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由河北燕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涉案房屋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书,并出具鉴定费票据140张,合计14000元,虽然是定额发票,但没有证据证实此发票不是河北燕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也没有证据证明这些票据不是本次鉴定所花费用,本院对鉴定费发票予以认定。申请人张政智提交的指纹鉴定的相关票据,因其已经撤回鉴定申请,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应自行承担,原审认定财产协议有效并无不妥,坐落于北京市昌平区某室住宅一套、坐落于张家口市桥东区某室住宅一套应为冯采奕所有。申请人张政智称为被申请人冯采奕购买北京昌平的房屋汇款50000元,因无其他证据佐证,故对此理由不予支持。关于申请人张政智的转业安置费、房屋补贴、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存款及被申请人冯采奕的住房公积金,申请人张政智认为转业安置费和房屋补贴已经花费,被申请人冯采奕认为共同存款及住房公积金已经花费,双方在一审、二审中均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被申请人冯采奕在一审中当庭撤回调取证据申请,无法证实现在是否仍有上述款项,本院对此理由不予支持。房契税、公共维修基金、楼宇门费用、测绘费、工本费、天燃气开口费、补交误差面积款等款项,属于房屋配套设施费,是固定款项,不属于购房款,房屋价值增值部分也没有计算此款项,原审判决认定并无不妥。申请人张政智认为2008年1月结婚前涉案房产的增值是被告个人财产,但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该部分增值数额,对河北燕翔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对该房屋的资产评估报告书也没有申请重新鉴定,本院对此请求不予支持。坐落于张家口市桥东区某室的房屋总价款259027元,首付790272元,按揭贷款180000元(包括本息),分10年还清,月供1950元,利息54000元,总价值313027元,现该房屋资产评估值为647690元。双方婚后共同生活期间为47个月25天,共同还贷93600元,共同还贷(本息)占总房款(房款+利息)的比例为:93600元÷313027元=29.90%,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为:29.90%×647690元÷2=96829.66元。故本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无不当。据此申请人张政智申请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再审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张政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张政智的再审申请。审判长  耿淑君审判员  刘亚峰审判员  焦 青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张剑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