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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执字第01104-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15

案件名称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李庆叶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李小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长执字第01104-2号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寿路与杨公路交口。法定代表人:费广海,董事长。被执行人:李小舒。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长民二初字第0014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9月25日向被执行人李小舒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李小舒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小舒在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谈龙双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赵 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