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铁山执字第000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胡俊、胡敏、谢建国与陈铁莲继承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俊,胡敏,谢建国,陈铁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黄石市铁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铁山执字第00028-1号申请执行人胡俊。申请执行人胡敏。申请执行人谢建国。被执行人陈铁莲,武钢大冶铁矿退休工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铁山民一初字第0001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1月27日向被执行人陈铁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铁莲逾期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陈铁莲的银行存款128643.1元(含案件受理费3131.5元、执行申请费1746元),或扣留、提取同等金额的收入及收益,或冻结、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熊曙光代理审判员  孔 扬人民陪审员  胡春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刘 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