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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2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芜湖辉天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2

法院

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芜湖辉天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芜经开民三初字第00022号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法定代表人:陈如鑫,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凌征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芜湖辉天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张云帆,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亮,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诉被告芜湖辉天盛世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玩家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吴杰健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管国珺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