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源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2
案件名称
被告人卢艳君犯诈骗罪一案判决书
法院
肇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肇源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艳君
案由
诈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源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肇源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卢艳君,男,1971年9月13日生于黑龙江省肇源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2014年9月17日被黑龙江省勃利县公安局抓获,2014年9月24日被肇源县公安局解回,同日因涉嫌诈骗被肇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4年9月30日经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肇源县公安局执行,现押于肇源县看守所。肇源县人民检察院以黑源检诉刑诉(2015)第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卢艳君犯诈骗罪,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肇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淑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卢艳君到��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2014年3月初至2014年3月22日,被告人卢艳君以维修路面为由,骗取被害人赵云洋人民币87000元。被骗钱款已被卢艳君花掉。2、2014年3月30日,被告人卢艳君以维修路面为由,骗取被害人赵云洋人民币8000元。被骗钱款已被卢艳君花掉。3、2014年4月6日,被告人卢艳君以维修路面为由,骗取被害人赵云洋人民币15000元。被骗钱款已被卢艳君花掉。4、2014年4月7日,被告人卢艳君以维修路面为由,骗取被害人赵云洋人民币5000元。被骗钱款被卢艳君花掉。5、2014年5月10日,被告人卢艳君以维修路面为由,骗取被害人赵云洋人民币1000元。被骗钱款被卢艳君花掉。6、2014年5月17日,被告人卢艳君以维修路面为由,骗取被害人赵云洋人民币2000元。被骗钱款被卢艳君花掉。7、2014年5月18日,被告人卢艳君以维修路面为由,骗取被害人赵云洋人民币500元。被骗钱款被卢艳君花掉。8、2014年4月1日,被告人卢艳君以维修路面为由,骗取被害人赵云洋人民币8000元。被骗钱款被卢艳君花掉。9、2014年3月26日,被告人卢艳君以维修路面为由,骗取被害人赵云洋人民币4000元。被骗钱款被卢艳君花掉。10、2014年4月10日,被告人卢艳君以维修路面为由,骗取被害人赵云洋人民币5000元。被骗钱款被卢艳君花掉。11、2014年5月13日,被告人卢艳君以维修路面为由,骗取被害人赵云洋人民币30000元。被骗钱款被卢艳君花掉。12、2014年3月31日,被告人卢艳君以维修路面为由,骗取被害人赵云洋人民币6000元。被骗钱款被卢艳君花掉。13、2014年4月9日,被告人卢艳君以维修路面为由,骗取被害人赵云洋人民币6000元。被骗钱款被卢艳君花掉。14、2014年4月4日,被告人卢艳君以维修路面为由,骗取被害人赵云洋人民币15000元。被骗钱款被卢艳君花掉。15、2014年4月2日,被告人卢艳君以维修路面为由,骗取被害人赵云洋人民币10000元。被骗钱款被卢艳君花掉。16、2014年4月24日,被告人卢艳君以维修路面为由,骗取被害人赵云洋人民币2000元。被骗钱款被卢艳君花掉。17、2014年4月21日,被告人卢艳君以维修路面为由,骗取被害人赵云洋人民币8000元。被骗钱款被卢艳君花掉。18、2014年4月17日,被告人卢艳君以维修路面为由,骗取被害人赵云洋人民币4000元。被骗钱款被卢艳君花掉。19、2014年5月15日,被告人卢艳君以维修路面为由,骗取被害人赵云洋人民币2000元。被骗钱款被卢艳君花掉。20、2014年5月14日,被告人卢艳君以维修路面为由,骗取被害人赵云洋人民币4000元。被骗钱款被卢艳君花掉。21、2014年5月6日,被告人卢艳君以维修路面为由,骗取被害人赵云洋人民币4000元。被骗钱��被卢艳君花掉。22、2014年5月8日,被告人卢艳君以维修路面为由,骗取被害人赵云洋人民币3000元。被骗钱款被卢艳君花掉。23、2014年5月7日,被告人卢艳君以维修路面为由,骗取被害人赵云洋人民币6000元。被骗钱款被卢艳君花掉。24、2014年5月9日,被告人卢艳君以维修路面为由,骗取被害人赵云洋人民币5000元。被骗钱款被卢艳君花掉。综上,卢艳君诈骗他人财物24次,共诈骗人民币240,500元。2014年9月17日,公安机关在勃利县将被告人卢艳君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卢艳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案件来源及抓获经过,被害人赵云洋的陈述,欠条,赵云洋给卢艳君汇款的凭单,卢艳君的银行卡明细,羁押证明,无前科劣迹证明,证人陈X、姜XX、马XX的证言,被告人卢艳君的供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卢艳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欺骗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准确。鉴于被告人卢艳君认罪态度较好等情节,可酌情从轻处罚。为保护公民财产不受非法侵犯,打击犯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卢艳君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4年9月17日起至2020年4月16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长 王 翠 柳审判员 ��健人民陪审员林向鹏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孔 文 秀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