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三执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李雪姣、刘宏健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三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雪姣,刘宏健,王楠,张俊梁,李雪姣,刘宏健,王楠,张俊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三执字第69号申请执行人李雪姣,女,1989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刘宏健,男,1988年6月9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王楠,女,1988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被执行人张俊梁,男,1986年8月4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三民初字第3730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刘宏健、王楠、张俊梁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刘宏健、王楠、张俊梁银行存款共计22万元至三河市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肖金章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王秀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