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献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贾红祥与刘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红祥,刘树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贾红祥。被告刘树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树旺的银行帐户存款4.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树旺在银行存款4.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荣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