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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献民初字第1243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28

案件名称

贾红祥与刘树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红祥,刘树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河北省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献民初字第1243号原告贾红祥。被告刘树旺。本院在审理上列当事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刘树旺的银行帐户存款4.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告刘树旺在银行存款4.2万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甄建芝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荣 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