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市执字第1159-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刘娜与孙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娜,孙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市执字第1159-2号申请执行人刘娜,女,1989年4月20日生,汉族,济南智汇伟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销售经理,住济南市。被执行人孙硕,男,1987年5月8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本院在执行刘娜与被执行人孙硕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2014)市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4)市民初字第1475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张永安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田德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