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鄂郧西民一初字第00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11

案件名称

刘义田与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义田,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郧西民一初字第00159号原告刘义田,男,生于1980年10月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被告郧西县广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郧西县城关镇郧西大道96号。法定代表人高云东,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胡召臣,男,该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等。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义田诉被告郧西县广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义田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义田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自己诉权的一种真实意思表示,且合法自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义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281元,由原告刘义田负担。审判员  彭忠义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谭亚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