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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宁素娟与戴爱辉、谢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素娟,戴爱辉,谢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宁素娟。被告戴爱辉。被告谢伟强。2015年1月14日,本院受理原告宁素娟诉被告戴爱辉、谢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4月9日,原告宁素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素娟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爱辉、谢伟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素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宁素娟负担。审 判 长  王 钢人民陪审员  刘雪才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邱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