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初字第0043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宁素娟与戴爱辉、谢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素娟,戴爱辉,谢伟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00435号原告宁素娟。被告戴爱辉。被告谢伟强。2015年1月14日,本院受理原告宁素娟诉被告戴爱辉、谢伟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5年4月9日,原告宁素娟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宁素娟以与被告自行协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戴爱辉、谢伟强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宁素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16元,减半收取608元,由原告宁素娟负担。审 判 长 王 钢人民陪审员 刘雪才人民陪审员 李 娟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代理书记员 邱 静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