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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安执字笫171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4-20

案件名称

晋江市振隆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吴荣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晋江市振隆纸业包装有限公司,吴荣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安执字笫1715号申请执行人晋江市振隆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晋江市。被执行人吴荣林,男,1960年10月3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安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晋江市振隆纸业包装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吴荣林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即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4960号民事判决书中,被执行人应当支付申请人货款人民币179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代垫诉讼费250元。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明确表示可以延期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3)安民初字第496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一旦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即予以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梁文农审判员  庄志强审判员  王晓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