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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执字第7244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10-21

案件名称

郭子才申请吕万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普通执行执行中止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子才,吕万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东执字第7244号申请执行人郭子才,男,蒙古族。被执行人吕万明,男,汉族。申请执行人郭子才与被执行人吕万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我院于作出的(2013)东法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2013)东法民初字第979号民事判决书中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 布 拉 格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阿拉腾其木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