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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淅上民初字第209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贾玉香与张国会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淅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淅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玉香,张国会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淅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淅上民初字第209号原告:贾玉香,女,生于1989年。委托代理人:贾相成,内乡县湍东镇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国会,男,汉族,生于1976年。本院在审理原告贾玉香与被告张国会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贾玉香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贾玉香负担。审 判 长  杨万荣审 判 员  靳来有人民陪审员  陈 刚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熊昭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