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东执指字第61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刘景文、于宝聚、王胜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东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刘景文,于宝聚,王胜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指字第61号申请执行人: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被执行人:刘景文。被执行人:于宝聚。被执行人:王胜利。申请执行人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刘景文、于宝聚、王胜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东营仲裁委员会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4)东仲裁字第376号裁决书。济南东元改建加固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案件执行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东营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4)东仲裁字第376号裁决执行一案由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董庆忠代理审判员  谢兆忠代理审判员  宋 婷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 记 员  张 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