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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鼓民初字第695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市鼓楼区龙凤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与被告沈阳、张涛等物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市龙凤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沈阳,赵义宁,张涛,胡延冬,叶海燕,程剑平,刘兰,刘磊,王军明,李昕,王燕楠,陆雄鹰

案由

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鼓民初字第695号原告南京市龙凤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南京市鼓楼区汉江路16号。负责人吴增优,主任。委托代理人封顶,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沈文捷,女,汉族,1970年3月13日生,南京市鼓楼区龙凤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委员。被告沈阳,男,汉族,1975年9月25日生。被告赵义宁,男,汉族,1981年3月16日生。被告张涛,男,汉族,1967年1月19日生。被告胡延冬,女,汉族,1964年12月25日生。被告叶海燕,女,汉族,1977年9月6日生。委托代理人吴晓海(系叶海燕配偶),男,汉族,1972年10月7日生。被告程剑平,男,汉族,1980年2月25日生。被告刘兰,女,汉族,1961年5月2日生。委托代理人吴芳萍,女,汉族,1986年2月16日生。被告刘磊,男,汉族,1972年12月生。被告王军明,男,汉族,1971年7月1日生。被告李昕,女,汉族,1969年4月14日生。被告王燕楠,女,1998年7月9日生。法定代理人XX非,男,汉族,1969年11月6日生。被告陆雄鹰,女,汉族,1976年10月13日。原告南京市龙凤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以下简称龙凤花园业委会)诉被告沈阳、赵义宁、张涛、胡延冬、叶海燕、刘兰、刘磊、王军明、李昕、王燕楠、陆雄鹰物权纠纷,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周力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龙凤花园业委会主任吴增优及委托代理人封顶、沈文捷,被告赵义宁、张涛、胡延冬、王军明、李昕、陆雄鹰、刘兰的委托代理人吴芳萍、叶海燕的委托代理人吴晓海、王燕楠的法定代理人XX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沈阳、程剑平、刘磊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龙凤花园业委会诉称:被告系龙凤花园小区业主。2014年下半年,被告方将该单元架空层据为己有,改建为私有车库、仓库等。被告方所占用的架空层共分为两部分,一为物业用房,一为公用自行车库,权属为全体业主所有,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在被告方施工期间,原告及广大业主多次规劝,但被告方置若罔闻一意孤行。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南京市鼓楼区龙凤花园业委会龙腾里2号负一层2-1室(约200平方米);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李昕辩称:腾龙里负一层规划为自行车库,被告也是按照自行车库在使用,没有改变性质及功能。因为小区偷盗现象频繁,被告重新加装了防盗门。虽然架空层属于全体业主,但被告方是相关权利使用人。而且本案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综上,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被告陆雄鹰辩称:被告方权利受到侵害的时候,原告在哪里,如何维护被告方的权利。被告赵义宁、张涛、胡延冬、叶海燕、刘兰、王军明、王燕楠辩称:同以上两被告意见一致。本院认为:当事人合法的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三届龙凤花园业委会于2011年9月23日在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政府凤凰办事处备案。根据《龙凤花园小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龙凤花园业委会的任期为三年,因此第三届龙凤花园业委会任期即本案原告任期已经届满。本案原告任期届满,无权提起诉讼,因此原告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南京市龙凤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退还南京市龙凤花园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周力文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见习书记员  庄 妮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