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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隆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房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618号原告:房某某,住隆化县。被告:何某某,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自治州丘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英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