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隆民初字第618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7-22
案件名称
原告房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隆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房某某,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隆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隆民初字第618号原告:房某某,住隆化县。被告:何某某,住云南省文山壮族自治州丘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房某某与被告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房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郭英杰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李 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