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执字第212号
裁判日期: 2015-04-0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林某某与熊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熊某甲,林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龙执字第212号申请执行人熊某甲。被执行人林某甲。申请执行人熊某甲与被执行人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海中法民一终字第43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该裁决书中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林某甲的银行存款1674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汉政审判员 黎 涛审判员 王 飞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书记员 刘昕昕 来自: